国家外汇管理局26日发布《关于银行外币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范了境外卡的收单业务、境内卡使用、境内卡的还款、境内卡外汇收支大额报备制度和外币卡交易统计等内容,该规定6月1日起实施。
《通知》中明确,我国银行外币卡业务可分为两类:一是为境外金融机构发行的银行卡(简称境外卡)办理收单业务,即代理境外卡业务;二是自身发行外币卡(简称境内卡),办理相关业务。
对境外卡在境内的提现、消费以及资金清算等,《通知》中规定,由于我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和以外币计价结算,境外卡的持卡人在境内银行的营业柜台或自动柜员机提现时,只能提取人民币现金,不得提取外币现金。第二,持卡人使用境外卡在境内消费后,国内收单银行与特约商户之间应以人民币进行清算,不得以外币清算。另外,持卡人使用境外卡在境内提现或者消费后,国内收单银行应从境外发卡机构收取外汇款项,并及时办理结汇,不得自行保留外汇。
《通知》中还规定了境内卡外汇收支大额报备制度,其详细内容是,持卡人在境内外使用个人外币卡或个人外币卡账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卡金融机构应向所在地外汇局备案:(1)一个月内提取外币现金和消费金额累计超过20000美元的;(2)一年内提取外币现金累计超过20000美元的;(3)一年内提取外币现金和消费金额累计超过40000美元的。
另外,持卡人在境内外使用单位外币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卡金融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外汇局备案:(1)一个月内在境外提取外币现金和在境内外消费金额累计超过20000美元的;(2)一年内在境外提取外币现金累计超过20000美元的;(3)一年内在境外提取外币现金和在境内外消费金额超过60000美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