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财经报道 > > 精明理财 > > 名人理财  
 
银行 股票 资本 理财 外汇 保险 财经画报 时尚财经 网站地图 进入旧版
 
在世界财经报道上投放广告
梅艳芳身家逾亿 成功理财笑对人生
世界财经报道FINANCE.ICXO.COM ( 日期:2004-08-19 13:48)财经频道今日最新资讯

  1.8亿身家造歌坛天后

  天赋再加上家庭影响,小阿梅早在4岁半时就已踏上舞台,和妈妈姐姐在荔园台上共唱一曲《卖花姑娘》。1982年,香港无线电视台举办的第一届歌唱新秀大赛给了梅艳芳崭露头角的机会:当时,她一曲《风的季节》唱下来,立刻让资深评委黄沾和顾嘉辉惊为天人——黄沾给了她满分50分,而评判主席顾嘉辉则给了她49分。1983年,梅艳芳的音乐天赋再次得到认可——东京音乐节上,梅艳芳将亚洲特别奖捧回了家。

  30多年的歌龄终于将只有初中学历的梅艳芳从“歌女”慢火细熬成了最受观众欢迎的“天后”。她那些令人应接不暇、眼花缭乱、火爆十足的肢体语言和舞台表演,不仅给她带来了东方麦当娜的称誉,还给她以从“坏女孩”到“妖女”再到“淑女”的百变风貌。

  在多次获得香港演艺界的各种唱片及歌曲奖项后,1989年,梅艳芳激流勇退,宣布不再接受任何音乐奖项,以此提携新人。1995年,为以身示法,梅艳芳再次踏上舞台:“我觉得现在香港有很多年轻歌手都很有潜力,但他们的演艺寿命都很难长久。因为我们那个年代的歌手很多事都是自己去做的,那样可以学到很多东西;而现在的年轻歌手都是唱片公司帮他们安排一切,他们根本就不晓得花时间去学习其他的很多事情,我觉得这是很遗憾的。”

  说到收益,唱歌为梅艳芳带来了资产中的一大半:梅艳芳共推出过近40张唱片,包括《坏女孩》及《妖女》等,全部唱片总销量超过一千万。以平均每张80元,分红15%计算,梅艳芳的唱片总收入约为1.2亿元;而在演唱会方面,梅艳芳至今已经在香港举行过百场演唱会,以60万一场计算,收入约6000万,这还不包括巡回演唱会的收入。仅此两项,梅艳芳的身家就到了1.8亿港元。

  保险意识解决巨额医疗费用

  患上绝症,梅艳芳的医疗费用十分昂贵,虽说她名下有跑马地山村道利华阁、快活阁、毓秀大厦,以及寿山村道恒安阁复式单位等4间房产,总价达3180万港币。但因为梅艳芳每月承担的医疗费高达5万港元,并且还需要长期治疗,她肩上的担子并不轻松。

  好在梅艳芳未雨绸缪,曾买过多份人寿保险。其中一份经由上山诗钠购买的保险,保额更是高达200万美元,而其多年前和张国荣托连炎辉购买的保险也超过了千万元。除人寿保险外,梅艳芳还有“危疾”保险。据悉,危疾保险的投保人被医生证实患上保单所列的高危疾病后,即可获得保额10%的金额,应付医疗费用。若不幸被医生证实癌病扩散,投保人还可获赔偿余下保额。虽然医药费方面不成问题,但梅艳芳没忘记寻找其他赚钱途径。广告成了性价比最高的选择。

  9月下旬,病后身体消瘦的梅艳芳正式签约担任现代美容中心的纤体代言人,并因此获得400万酬劳。由于广告造型曝光后,各界反应非常理想,广告商随即将制作及宣传费用提高,总数接近千万元。开心的广告商同时还对梅艳芳拍胸脯保证要赞助她的香港演唱会。

  梅艳芳身家逾亿 买楼豪爽却未赚过入行长达21年的梅艳芳,在演艺界有辉煌成绩,唱片销量称王称霸,演唱会场场爆满,估计在唱片、演唱会、电影以及广告各方面的收入已超过1亿元。

  患病之后仍大赚辛苦钱

  阿梅在楼市兴旺时曾购入多个物业作投资保值,在海外也置业,虽然后来楼市下滑大幅亏蚀,但仍力保丰厚身家。据传闻她支持母亲创立之“世界中西医学抗癌协会”,每当协会有需要便动辄捐出1000万,可见她多年工作收入有多丰厚。

  目前保守估计阿梅拥有的资产总值,包括她位于港岛南区寿臣山道恒安阁的豪华复式单位,有4个套房,1993年买价2000万元,现今已升值至2800万元,一辆保姆车辆值约10多万元,以及多年前斥资购入的第一代凌志房车(现车价仅值2万多元),但阿梅最爱收藏的还有不少名贵珠宝首饰,其中一套名牌套装首饰价值就达500万,加上多年来的珍藏,总价值应在数千万元以上。

  可能是为了应付治病的大笔医药费,自发病后她更加积极工作,化疗期间完成8场个人演唱会,估计每场收60万,共收480万。期间她又接拍现代美容的广告,出任代言人,估计有200万收入,连同个唱的480万,合共有680万的进账。

  从商置业连连失利

  阿梅甚懂得享受生活,对衣食住行都讲究,花钱也十分豪爽,喜欢扫货,一掷千金,所住也是豪宅,但可惜在投资方面却连连失利。

  梅艳芳是个购物狂,多年前在华星公司做艺员,每次出国都会买东西买到超重上飞机,有一次只为要买鞋,就专程去了一趟东京,遇到喜欢的就一款多色买下200对,唱片公司只得把她的信用卡收起来,以制止她的疯狂购物行径。

  既然是百变巨星,在形象上阿梅一直肯花心思,这有赖其形象顾问刘培基(Eddie)的指导,每次出碟都替她构思全新造型,后来有段时间与Eddie闹意见,她就向世界名牌进军,曾经试过为拍唱片封面而花40万买一件上衣,豪爽行径令人咋舌,近年却爱上戴水晶,曾有一次入货逾百万元。

  情绪低落爱杯中物

  梅艳芳喜欢美食,鱼翅、鲍鱼、燕窝吃掉不少,但她其实最爱热闹,大伙儿围在一起陪她才是最终目的。通常她都是看着朋友们吃得尽情,她就觉得高兴。

  有一段时间,她因为身体有点发胖而开始吃素,或者每餐都只吃半饱,可能从那段时间开始,身体再现问题,加上后来每每在情绪低落时,爱上杯中物,可惜酒量欠佳,常常几杯到肚就喝醉。

  买楼豪爽却未赚过

  如果要数投资物业最黑的艺人是谁,相信一定非阿梅莫属。因每次她独资买的物业,最后都亏蚀离场,由最早年的跑马地豪宅到现居南区寿山村道(仍未供完楼),无论地产市道高低,她都未曾在物业方面赚过钱。

  她还不时买名牌珠宝收在保险箱中,加上满屋穿不尽的名牌衣服,阿梅一生在物质上的花费,完全不吝啬。

  虽然她自知没有从商命,但家人却喜欢做生意,她哥哥经营的狗场,妈妈开的中医馆,都花掉她不少金钱。

  阿梅不懂开车,所以一直有聘请司机的习惯,通常买的车是奔驰,不过更多时候会由唱片公司负责接送。自从18岁走红之后,阿梅甚少一个人上街,多数有助手及徒弟陪伴出入,所以她对香港的街道十分陌生,也养成她害怕独个儿置身人群的心态,如果没人陪,阿梅宁愿躲在家里,经常一呆就是几天。

  梅艳芳投保遭拒赔 千万保金付东流

  保险界盛传,阿梅这份供了一年多的保单,保险公司以漏报病情为由,拒绝赔偿千万的保金。这份供了一年多、每月供款过万的保费则将发还给梅妈。

  中国保险法规定了诚实信用的原则,也规定了投保人如实告知的义务,但除了年龄误告的两年抗辩期外没有其他关于不可抗辩条款的规定,最近几年,越来越多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以不可抗辩条款这一国际惯例为由要求保险公司履行赔付义务,也先后出现了多个获得法院判决支持的案例,但更多的案件是被法院判决驳回。这种情况实际上在保险当事人之间形成了一定程度的对立,在保险理论界和法院内部也引起了争论

  案例追踪

  演艺人员在其演艺生涯高峰时期,也是演艺收入的高峰时期而买下各种保险,是海外演艺人员的通常所为。一是为防不测,二是为未来收入锐减时或年老退休后能获得必要的保障。梅艳芳也不例外,在其演艺事业高峰时期的1990年前后,便买下了一份2000万港元的高额保险。

  而最近据媒体报道:在2002年梅艳芳得知子宫颈长出肿瘤后,情况虽未致恶化,但受到姐姐梅爱芳死于子宫癌的影响,担心自己亦会步其后尘。顾家孝顺的梅艳芳为免母亲日后顿失依靠,便找了保险界朋友又买了一份保额高达1000万港元的保险,连同她事业如日中天时购买的那份2000万港元保额的保险,总保额达到3000万港元,梅艳芳已为梅妈日后的生活作出双重保障。

  但在购买第二份保额1000万港元的保险时,梅艳芳可能顾虑自己的巨星身份,先前一直未将病情公开,治病亦在高度保密的情况下进行,所以怕患癌的秘密遭泄露而没有在保单上如实申报病情。但按照香港的保险条例,隐瞒重大病情投保,属于严重违例,因此,梅艳芳去世后,便传出保险公司拒赔1000万港元保险金的消息。

  但据说,保险公司将当初梅艳芳为这张保单而每月供款过万的保费发还给了梅妈,而不是一味拒赔并且不退还保险费。这多少也反映出保险公司谅解梅艳芳未如实申报病情的苦衷,当然理赔1000万港元是绝无可能,并不因为是天后级的大姐大而法外施恩。

  案例点评

  保险有一个古老的原则———最大诚信原则,在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中得到了全面的诠释,其概括的经典的表述是:“保险应绝对恪守诚实”。这条原则具体到人身保险,就要求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和申报等义务。也就是在保险的谈判签约过程中,投保人对于保险人提出的有关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情况等问题,应当进行如实的答复。

  如果投保人违背诚信原则,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可以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且可以不退还保险费。

  中国保险法也有类似的规定,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而香港的保险公司以保险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对梅艳芳带病投保的1000万港元予以拒赔,于法于理,不会引起任何反应,倒是退还保险费的举动,多少显示了保险公司的宽容和通融之处。

  但是保险公司确实也有风险,因为根据保险行业的又一国际惯例,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不可抗辩条款(不可争条款或无争议条款)的含义,如果从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一定时期后(这个一定时期通常规定是两年),保险人就不得以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违反诚信原则,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否定保险合同的有效性或者主张解除保险合同。也就是保险人以投保人隐瞒、漏报、误告等理由予以抗辩的期限是两年,超过两年保险人便不得以此为由拒付赔偿金。

  如果梅艳芳生存到2005年前后也就是自1000万港元的保险合同生效日起满两年,那保险公司尽管万般不愿意,也得拿出这1000万港元来给予赔付,这就是不可抗辩条款的题中之意。因为,由于人身保险合同的长期性,如果经过几年、十几年甚至几十年,保险人仍有可能请求宣告保险合同无效,那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会有不可弥补的后果。也会使公众怀疑保险的功用,对是否购买长期寿险犹豫不决。如果不加以限制,则不可避免的会有保险人滥用这一原则。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中第四十条规定:“(无争议条款的适用)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两年内,保险人未行使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保险合同解除权的,解除权消灭。但是合同已经终止的除外。”这是立法的进步。结合梅艳芳千万保险被拒赔一事,思考内地解决保险纠纷的规范,或许会给人们一些有益的启示。

 

来源:

 
  商业资源
 
     
  相关阅读
 格林斯潘的理财经
 非常胡瓜的非常理财经
   

              更多相关...

 
   

  评论 文章“梅艳芳身家逾亿 成功理财笑对人生”

特别推荐: 世界经济学人   股吧   世界经理人问吧   世界经理人部落   世界经理人文库   世界经理人社区   世界经理人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