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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允许期货公司用注册资本弥补亏损
世界财经报道FINANCE.ICXO.COM ( 日期:2004-12-09 09:01)财经频道今日最新资讯

  众所周知,我国的期货市场经历了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期的盲目发展和不规范运作,造成目前全国众多期货经纪公司尤其是一些老牌的期货公司账面上存在不同程度的巨额亏损,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净资产质量很差。同时,这些期货公司账面并没有资本公积和赢余公积,或者即使账面有这两种公积金,也是金额太小,根本不足以弥补原来的巨额亏损。这一现状无疑成为制约期货公司发展的“瓶颈”。

  为了以后的长远发展,一些期货经纪公司经股东会讨论,决定用部分注册资本金先弥补亏损;在补亏的同时,由股东立即同步投入新的货币或实物资产,使得该期货公司的最终注册资本大于原来的注册资本。由于注册资本发生了变化,期货公司委托有相应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同时还需要得到主管部门的批准,并进行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要完成这一过程,需要许多单位、部门的参与。但是,期货公司在进行这一系列操作的过程中,常常会遇到法律、制度上的障碍和缺陷。到目前为止,没有一条明确的法律条文或制度允许期货公司用其注册资本金弥补以前年度的经营亏损。这就使得期货公司、股东单位、会计师事务所、主管部门和登记机关在实际操作时无法可依、无章可循,十分彷徨。

  究竟能否动用期货公司的注册资本金来弥补亏损,且使新增资后的注册资本大于原来的注册资本呢?笔者认为完全可以。但是,这样操作需要满足一个前提条件,即期货公司弥补完亏损后的注册资本仍然要满足法律、行业主管部门规章等对期货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法定要求。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制度 》(以下简称《会计制度》)都规定了企业应当使用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来弥补亏损,惟独没有明确规定企业可以用注册资本金来弥补亏损。事实上,无论是注册资本,还是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都是期货公司的净资产,本质上都归全体股东共同所有。以前出现的历史亏损本质上也当然由股东以其投入的资本额来承担,因此,用注册资本来弥补企业亏损,实际是一种减资行为,仅仅是所有者权益各项目的内部调整而已。即使出现期货公司内部股权比例发生变动,也只是一种期货公司内部行为。而对于减资,无论是《公司法》还是《会计制度》都允许期货公司在不低于法律、行业主管部门规章等对注册资本要求的法定最低限额(例如中国证监会规定期货经纪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3000万元)的前提下,期货公司经过股东会决议批准,可以进行减资。可见,《公司法》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和条款并没有明确禁止期货公司不得以注册资本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也没有规定期货公司不得减资。这种补亏方式在法律上是行得通的,并不存在明显的法律障碍,或者说至少这种行为并不违法。

  期货公司作为经营主体,从传统意义上讲,其财务管理的目标就是力求公司利润最大化。因此,期货公司会尽可能地改善资本结构、扩大生产经营、加强市场竞争优势,以实现利润最大化。但是,在期货公司背上沉重的历史亏损包袱后,短期内用利润、公积金弥补十分困难。而按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如果期货公司有未弥补亏损的话,则不能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在这种情况下,期货公司如果不进行减资,即使在以后年度出现了利润也不能向投资者分配,而要首先用来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一个期货公司如长期不能分配利润,将会动摇股东信念、使股东彻底丧失信心,影响其投资信誉。作为“理性的经济人”的新股东,谁会投资于这样一家长期得不到“分红”的期货公司?这种恶劣的财务状况若得不到改善,期货公司经营将会变得十分困难,财务目标难以实现,无法走出困境,最终只能走向破产。因此,允许期货公司因严重亏损而采用注销资本的办法减资,实际上就是用注册资本弥补亏损,以吸引新股东投资、进行重组,挽救期货公司,利于期市发展。

  期货公司用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和增资行为也没有损害债权人(实际上主要是客户的应付保证金)的合法权益。相反,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相对得到了更大保障。因为经过弥补亏损、资产整合、增加资本后,实际上是夯实了期货公司的不实资本,剥离和剔除了期货公司的不良资产。股东的这些行为将有利于改善其资本结构和财务状况,修正期货公司的财务比率,使偿债能力大大增强。同时,将会更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使客户等债权人感觉更为安全和有保障,信誉等级也会随之上升。

  期货公司用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和增资行为并没有违反《公司法》关于减资需要公告债权人的规定。因为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期货公司减资应当进行公告。而上述做法是在弥补亏损减资的同时增加资本的,减资和增资同时进行,并没有分段、分开进行,且最终增资结果是比原来的注册资本要大。这样,事实上注册资本是增加了,而不是减少了,不需要公告债权人。

  期货公司用注册资本弥补亏损,有利于期货公司对国家作更大贡献。因为按照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公司所得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纳税人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期货公司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税法规定允许纳税人当年发生的亏损,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在税前予以弥补。但是,如果允许期货公司由股东以其投资金额弥补期货公司亏损的话,实际上等于是股东承担了部分所得税款,相当于国家不用以应收的部分税款来弥补期货公司的亏损,而是由股东自行弥补和承担。在股东用注册资本弥补完亏损后,期货公司可以轻装上阵,和其他正常期货公司一样正常经营、参与竞争、照章纳税,为国家作出更大贡献,把国务院《若干意见》真正落到实处。

  现实案例中,上市公司“广东广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广建5”、三板上市)于2002年至2003年以缩小股本的形式弥补了部分亏损。该公司具体公告内容为:“2002年12月9日,经公司董事会决议,2002年度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决定将总股本按2:1的比例缩股用于弥补亏损,缩股后的公司的股本为8495.70万股。上述减资业经利安达信隆会计师所有限责任公司利安达验字[2003〗第1013号验资报告进行验证,并于2003年9月18日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本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为4402001200382。”这一个案是一家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补亏损的事实案例,其原理同样适用于期货公司,只不过把用股本弥补亏损变为以实收资本弥补亏损而已。

  目前,中国证监会正在推行的“期货经纪公司监管报表编制”体系旨在摸清全国各期货公司的“家底”,以便制订相应的管理政策。但是,要从根本上解决目前期货公司净资产的现状,首先还得从政策上允许期货公司经过股东会决议批准以其注册资本弥补亏损而减资。只要减资后的注册资本额不低于法律、行业主管部门规章等对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要求即可。当然,减资、增资同时进行也就更没有问题了。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就此现象专门作出明确法律规定,填补法律空白和制度真空,以方便期货公司、其他行业的实际遵章操作,使企业能够有据可依,给期货公司营造一个宽松的政策环境。
(天津大学管理学院)

来源:期货日报
作者:刘惠萍 程乐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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