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近年股市连续下跌,国内证券公司一些隐藏风险逐渐暴露,在利益的驱使下,少数金融机构从事违规经营活动,一些个人投资者为追求高额回报,仍然购买违反国家政策规定的高利金融产品,甚至不自觉地参与违规活动,加剧了金融风险的积聚。随之造成与之相关的个人债券、客户保证金、委托理财资金的损失,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收到很大威胁。
为维护我国金融秩序的稳定,进一步推动证券市场的发展和繁荣,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联合出台相关规定,将按照“依法清偿、适当收购”的原则对停业整顿、托管经营、被撤销金融机构(不包括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中的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问题。以弥补投资者的损失。
可以补偿的损失包括居民个人持有的存放于金融机构相关账户上的被金融机构挪用的有价证券(含国债、股票、其他债券)形成的对金融机构的个人债权,同一个人债权金额累计在10万元(含1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予以全额补偿。同一个人债权金额累计在10万元(不含10万元)人民币以上部分,按九折价格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