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方认为,余振东伙同许超凡、许国俊采取违规占用开平中行省辖联行账户的大量资金,并通过伪造联行贷方报单等手段,贪污公款8247万美元,汇到境外三人私有的潭江实业有限公司,友协贸易有限公司、占为己有,用于公司的经营运作,个人炒卖股票、外汇以及生活消费挥霍、赌博等。
检方还指出,余振东伙同许超凡、许国俊采取假借公司名义向开平中行申请贷款的名义,套取巨额联行资金等手段,挪用巨额资金共计美元132,412,540元,人民币273,126,218.8元,港币20,000,000元,用于潭江实业有限公司、友协贸易有限公司的经营运作,个人炒卖股票、外汇以及生活消费挥霍、赌博等。
审判当日,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蓝旭明、代理检察员余耀华、林文礼当庭宣读上述指控,并出示了余振东的供述,证人余鸿斌、熊荣桌、关云峰、张菲娟、刘琼等相关证人证言,以及中国银行特种转账借方传票、进账单、外汇借款合同、审批表、借款借据、银行账单、潭江实业有限公司和友协贸易有限公司的会计账册等书证。
对于上述指控,余振东供认不讳。
12年刑期之法律框架
事实认定已清,法庭辩论并无太大波澜。但框架既定下,自2005年8月16日首次开庭后,等候宣判的半载时光,还是让余振东和他的律师们感到漫长。
受余的亲属委托,担任辩方律师的邱代伦和卢绪毅围绕自首和立功展开罪轻辩护。
辩方律师认为,余振东案发后,未受有关机关或部门的讯问及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即仓促经由香港逃往美国,并被美国司法机关扣押及判处刑罚。由于中美之间并无遣返条约,也并未参加关于贪污、挪用公款罪遣返的国际公约,美方不存在将余振东交由中国政府的国际义务。尽管中国政府做了大量工作,但余的归国最重要仍是来自其个人意愿。此外,余投案后,对法庭调查中犯罪事实毫无保留地承认,并交代了其同案犯许超凡、许国俊等共同作案的全部事实。
此外,辩方律师还认为,余投案后检举揭发当地官员和中国银行高层的受贿事宜,为两起案件成功侦破提供重要线索,当被认定为重大立功。
3月31日,江门中院最终宣读的刑事判决书认定,“1993年10月至1995年5月30日,被告人余振东伙同许超凡、许国俊利用职务之便盗用中国银行联行资金填补开平中行违规叙做外汇买卖的亏损、发放账外贷款或将资金非法汇入潭江公司、友协公司。”
“1995年,中国银行禁止下属各银行叙做外汇买卖,国家外汇管理局为此开展外汇大检查。余振东和许超凡、许国俊在外汇买卖亏损严重以及发放账外贷款未能收回的情况下,为掩盖盗用联行资金的事实,商定篡改有关账目,于同年5月31日、6月1日组织开平中行有关部门,以开平中行收到中国银行广州分行美元、马克的名义,伪造了总金额为208,926,042.47美元、291,778,000马克的4份联行贷方报单,将报单作为9041省辖外币往来科目的借方传票输入会计系统,同时,将之前积压的联行借方来报全部核销并入账,通过虚增开平中行联行资产的方法掩盖了资用联行资金用于发放账外贷款和叙做外汇买卖的事实,导致所占用的联行资金成为银行体系外的流动资金。余振东参与贪污其中6,777万美元、127,928,000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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