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算开庭了。”
4月11日上午9时许,当记者落座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的旁听席时,心里的一块石头落地了。
这次开庭,比原定日期晚了半个月。2005年11月7日,深发展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撤销东华置业向城建东华无偿转让东直门项目土地使用权的资格的行为。北京高法于2005年11月10日正式立案,并于11月17日依法查封了该项目土地使用权。
2006年3月28日,是深发展诉北京城建东华及东华置业广场一案原定首次开庭的日子。然而就在此前一天,深发展以金杜律师事务所为该行常年法律顾问,由其担任被告代理律师可能存在利益冲突为由,请求延期开庭并获得法庭许可。
时至今日,双方似乎都憋了一肚子的话要说,因此法庭质证和辩论长达3个多小时,但是由于双方均未获得各自委托人进行和解的授权,加之相关核心证据尚未完成司法鉴定,审判长宣布休庭。
两大焦点针锋相对
9时10分,审判长宣布开庭。
记者看到,原被告双方均未出席,而是各自委派了2名代理人。被告代理人已改为中瑞律师事务所,而原告代理律师仍为共和律师事务所。
很明显,经过长时间的酝酿,双方代理人均已明确东直门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归属谁家是本案的核心。对于深发展而言,由于贷款被挪用,在原贷款人和担保人无力还款的情况下,只有土地是贷款能否收回以及收回多少的财产保证;对于被告方而言,如果无法证明东直门项目的土地与15亿贷款不相关,那么就将承担全部或部分贷款责任。正因如此,双方诉讼争论的焦点一致集中于两点,即:东华置业对深发展15亿贷款是否承担保证责任,以及东华置业是否向城建东华无偿转让了东直门项目土地使用权的资格。
原告代理人的陈述词显示,该行于2003年7月至10月间,通过三家分行向中财国企投资有限公司、首创网络有限公司及其系列企业发放了期限为三年的共计15亿元贷款,由于贷款发放后大部分资金被挪用于北京东直门交通枢纽项目并出现还款危机,该行于2004年11月宣布提前终止贷款合同并要求有关当事人还款。
原告方面表示,该行目前掌握了一份由中财国企提供的保证函,该保证函承诺在贷款逾期6个月后由东华置业承担还款的连带保证责任。原告认为,该保证函真实,来源合法,虽未有相关当事人的签字,但所加盖的公章是真实的。原告称,该证据已提交法庭进行司法鉴定,因此要求东华置业履行还款义务。
而两被告代理人对此提出了抗辩,他们坚持认为原告方提供的保证函这一核心证据由于来源不明,其真实合法性值得怀疑。同时认为,即使该证据是真实有效的,但原告方直到2005年11月7日才向法庭提起诉讼,根据有关规定,已过了6个月的保证时效,被告也应免责。
对此,原告方针锋相对地指出,保证函已明确了保证时效是从贷款逾期6个月后,即提前终止贷款后1年有效,原告诉讼并未“过期”,被告不应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