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投资落户首度纳入市政府奖励范围 为吸引金融机构落户深圳,日前,深圳市政府大幅度提高奖金额度,落户奖励金最高可达1000万元人民币。其中,包括加倍提高落户奖金,扩大优惠政策范围,增加对金融制造企业、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的奖励等,而风险创业投资机构落户深圳则首度纳入政府奖励范围。 据了解,深圳市政府新近出台《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包括加倍提高落户奖金,扩大优惠政策范围,增加对金融制造企业、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的奖励等。 2003年,深圳先后颁布《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及实施细则,截至2005年末,共引进各类金融机构31家,奖励金额近1亿元人民币。 与原实施细则相比,新修订的《实施细则》首先提高了奖励额度,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在深设立总部,注册资本在10亿元以上,落户奖励金额由原来最高的500万提高到1000万元;其它档次的落户奖励金额也有相应的提高。 对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奖励幅度也有相应提高: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一次性奖励250万元;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新《实施细则》增加了对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的系列优惠,对象包括隶属于金融机构单独设立的信用卡中心、客户服务中心、票据单据处理及备份中心、研发中心、信息技术和数据处理中心、业务营运中心等法人和非法人机构。 此外,还增加了对金融制造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法人机构的奖励。对造币厂、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所、金融集团等,以及规模大、全国排名靠前的基金评估公司,保险经纪、公估、代理公司,创业投资公司或创投管理公司等,经市政府批准可参照享受金融机构总部或地区总部有关优惠政策。 为提升深圳市作为自主创新型城市的吸引力,《实施细则》还首度把对风险创业投资机构的奖励纳入其中。对在深圳注册并已在市政府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备案的创业(风险)投资公司和创业投资管理公司,运作满两年后,承诺在受托管理资金的期限内,在深圳地区投资实业达到受托管理资金总额的60%以上,经市创业投资行业协会审核确认,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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