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不再全额免税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昨天下发通知,明确和细化了“四金”税前扣除政策,公积金的免税比例确定为工资的12%,超过部分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上海最高缴存额为1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但超出的部分将计入当期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原来的政策,全国各地公积金的缴存无论是多少比例,都是全部免税的。上海的情况有些特殊,在基本公积金之外,职工还可以缴存补充公积金。目前,上海基本公积金缴存额为职工与企业各交工资总额的7%,而补充公积金的比例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而定,最高为工资总额的8%。两项相加,最高为15%。
“这一政策将严格执行”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副研究员丛诚昨天在接受早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按照原来的政策,上海职工只缴纳基本公积金的,全部可以免税;而补充公积金部分,则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在执行过程中,很多单位并没有严格按照规定。
“这次政策的出台,对于公积金缴存免税做了一个明确的规定,今后,上海职工基本公积金与补充公积金两项相加后,超过12%的部分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一政策将严格执行。”丛诚表示。
丛诚表示,由于12%的免税比例涵盖了普通公积金和补充公积金两个部分,所以对于只缴纳普通公积金的职工来说,此次政策变化影响不大;但对于缴纳8%补充公积金的职工来说,则意味着个人和企业在享受12%免税后,仍需为超额的3%交税。
而对于将住房补贴统归为公积金的地区,单位需要补交的个人所得税就会更高。
月平均工资不得超当地水平3倍
另外,财政部和国税总局的通知还规定,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