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民间融资的自发性使其本身的运行机制具有缺陷,容易导致道德风险的发生,因此又有向非法集资、高利贷等违规行为转化的趋势,将民间金融导向了“黑色金融”的范畴。银监部门在调查中发现,有些民间借贷资金来源于其他企业已取得的银行信贷资金,尤其是一些优势企业在取得银行信贷资金后,再对其他企业“放贷”,坐收渔利。
疏导为主 适度监管
民间金融犹如一把“双刃剑”,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也隐藏着巨大的风险,是鼓励发展,还是明令禁止?这是我国目前金融法制体系面临的两难课题。
记者在采访中,基层银监部门和金融专家普遍认为,监管部门既不能简单加以禁止,又不能放任不管,任其无限制发展,应该密切关注,采取“疏堵并举、疏导为主”的治理策略,防止其滑向非法金融,使这种制度获得与正式金融制度同等发展的空间。
湖北银监局有关负责人说,民间融资是融入了亲情、民情和中国传统文化的乡土信用和草根金融,是民间按照市场机制调节资金余缺的经济活动,因此对民间融资应实行“无为而治”,让其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发展。
黄孝武认为,明确认可民间金融的合理性,让其获得与正式金融制度同等发展的空间,将改善农村金融领域中二元结构的紧张与对立;放开对民间借贷的管制,让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规范地发展,将有力地发挥其积极作用,同时抑制其消极影响。
湖北银监部门建议,适度延伸监管,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使其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一方面加大民间借贷的风险性提示,强化借贷过程中的法制观念,另一方面银监部门和地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探索对民间借贷的有效监管方式,防止其向“高利贷”、“地下钱庄”、“非法集资”等非法方向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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