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落入窃贼手中,并在商场被刷走两块价值1.56万元的名表。损失无法追回,失窃男子将商场告到法院,认为商家没有履行必要的审查义务,索赔全额损失。南京市鼓楼区法院日前对该“信用卡盗刷案”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此判决警示人们:在享受信用卡带来的方便快捷的服务时,不可忽视其存在的风险。
被盗刷1.56万元
南京一家公司的销售经理杨明(化名)平时随身携带某行的信用卡。今年3月4日晚,杨在一饭店就餐时,突然收到银行发来的对账短信,称其已在苏宁环球购物中心刷卡消费1.56万元。
杨感到莫名其妙,经检查后发现,在他用餐时,其披在椅子上的上衣口袋中放有信用卡的钱包被窃走了。杨当即报警,并火速赶往附近的苏宁环球购物中心,经向商场收银员了解,几分钟前有两个人刷卡消费,买走了两块“飞亚达”手表,价值1.56万元。收银员还称,刷卡的两人第一次刷卡消费4.6万元时,因信用卡消费额度限制,交易未能成功。
商家拒赔
杨明向苏宁环球购物中心索赔不成,便将其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全额损失。杨明认为:盗卡者首次刷卡因超额未能成功,这一反常现象理应引起商家的警觉;然而,信用卡上的签名与实际消费人签名并不相符,这说明商家未尽到审查义务,致使他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商场理应给予赔偿。
而商场则称,依据持卡人与发卡银行的约定,信用卡被盗或遗失,其后果应由自己承担。商家还认为,他们已尽到审核信用卡的义务,杨明并不能证明商场在审核信用卡的过程中存在过错。
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商家作为银行信用卡结算的特约商户,有义务核对该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是否相符,但这种审查只是一种形式审查,两个签名只要“汉字相同,书写形态上不存在显而易见的重大差异即可”。法院认定,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商家在受理信用卡时违反了注意义务,法院据此驳回了诉讼请求。
本案主审法官陈正山对早报记者表示,消费者在选择使用信用卡这种高风险银行产品时,就应该对其风险有预见性,自行做到谨慎注意的义务,“丢失信用卡基本等于丢现金”。
丢信用卡等于丢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