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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有权批准建立政府性基金?
世界财经报道FINANCE.ICXO.COM ( 日期:2006-12-11 08:45)财经频道今日最新资讯

  收费和收税,是向公民和法人收取钱的一种行为,需要由人民同意,收费和收税项目、标准、方式等等,需要通过人民选举出来的人大代表通过,才能形成法案进行征收。

  日前,财政部获悉,延续征收机场建设费的请示已获国务院批准。作为一项政府性基金,机场建设费将继续征收到2010年。与此同时,继续征收旅游发展基金的请示也一并获得批准,其征收期限也是到2010年。

  对于旅游发展基金,我们心存疑问:这项1991年10月1日起开征的基金的设立,是否经过了严格的法律程序?

  我们知道,现代法治国家一个基本的原则就是,国家向公民收税、收费都必须得到公民的同意。一般国家的程序是经过公民的代表机构(如议会)表决通过,政府才可以实施。而在我国,税收立法方面存在着缺陷。增加税种、税额的一般程序就是国家税务总局提出来,由国务院批准即可,不需要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更严重的是,政府各个部门可以随意发个文件税外收费,甚至乡政府发一个文件就可以收费。名目繁多的各种政府性基金就是收费的典型。政府性基金有的纳入了预算内的非税收入,有的仍然属于预算外的非税收入,有的干脆是没有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经政府或有关部门的正式批准,由政府及其所属机构凭借行政权力或垄断地位取得的收入。据中央党校研究室副主任周天勇透露,2004年没有纳入财政预算的各种收费和罚款规模在8000亿-10000亿元,成为吃皇粮的机构人员膨胀的资金条件,造成“中央靠税,地方靠费”的严重局面。其中有多少属于政府性基金,恐怕没有人能够说得清楚。

  2002年国务院批准取消了大约85%的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共计277项,预计一年可减轻企事业单位和居民负担约170亿元。而且强调,今后除法律、国家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外,国家原则上不再设立新的政府性基金项目。那么,设立旅游发展基金是“法律、国家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吗?笔者无意反对设立旅游发展基金,但是不经过严格的程序就对公民“收钱”,显然是不正确的。显然,那种可以不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就随意向公民收费的体制,不但导致了政府各部门以自己利益为本、“执政为钱”,而且也不符合国际上通行的现代政府标准的起码要求。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作者:谭雄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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