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财经报道(http://finance.icxo.com) ,3月12日上午,四川省消委会向社会通报了2006年度的四川省侵害消费者权益十大典型案例,四川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售出的两辆猎豹牌轻型客车因不同程度存在质量问题而被消费者投诉,该案也因此入选是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土地使用证迟迟不办 消委会协助解决
2006年5月11日,宜宾县柏溪镇尹某等59户购房户向宜宾县消委会投诉,要求宜宾某房地产开发商立即为各业主办理土地分户使用证。
宜宾县消委会受理后,对消费者投诉的问题进行了调查。经查:开发商先后与投诉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在2004年10月30日前为购房户办理土地分户使用证。由于开发商未按期为投诉人办理土地分户使用证,所以投诉人向宜宾县消委会投诉。宜宾县消委会于2006年7月7日召集投诉人代表(经投诉人委托)和被投诉人进行了调解。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向开发商讲明厉害关系,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即:被投诉人在2006年7月30日前将土地分户使用证办好并给购房户。调解结束后,宜宾县消委会还积极与宜宾县国土资源局取得联系,并得到了支持,做好善后工作,敦促开发商履行协议,目前开发商已将土地分户使用证办好并全部分发到了购房户手中,投诉人非常满意。
案例二:受理天然气入户费投诉 为消费者挽回损失28万元
2006年5月31日,四川省消委会投诉部接成都市民杨先生投诉称,2006年5月13日,杨先生通过参加拍卖的方式从四川某拍卖公司拍得住房一套,但在交清购房款后,杨先生对收取4800元天然气入户费提出质疑,对方因此拒绝将钥匙交给杨先生。杨先生遂将对方投诉至省消委会投诉部。
投诉部接到投诉后,立即对投诉人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并根据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成都市物价局(2005)12号文件规定,“水、电、气等房屋基设施建设费用应纳入建设成本,不得再在销售价格之外再向消费者收取”的规定对双方进行调解。经几次调解,最终委托拍卖方免收杨先生的4800元天然气入户费,并对其余的59户业主全部免去4800元天然气入户费。共计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28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