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七:购物卡使用受阻 消协调解解决挽回11万元损失
2006年2月,乐山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倒闭,其经营场所、设施转让给乐山某百货有限公司,4月该公司在原“某购物广场” 重新装修开业,期盼已久的持有原“某购物卡”的消费者前去凭卡消费使用时受阻,并发生争执,遂派代表30余人到乐山市消委会直属分会牛耳桥工作站投诉,工作站高度重视,及时受理并开展调查,经查持有“某购物卡”的消费者达300余人,涉及金额11.6万余元,每张卡金额300--1000元不等,凡持卡人刷卡购物都是商场的会员,商品实行优惠打折。消委会按照《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向经营者阐明了企业发生变更,应当由其继续承担相应义务的法律依据。经消委会耐心调解,该公司承诺原某购物卡可以在本公司购物继续使用,为消费者换回经济损失11万余元。
案例八:旅游缩水 消委维权
2006年3月中旬,德阳广汉市消费者王某等七人与该市某旅行社签订丽江、泸沽湖双飞四日游的旅游合同,但在旅游过程中旅行社未按合同约定游完规定的景点和供应免费的早餐,双方就此发生争议。回来后,消费者王某等七人联名向广汉市消委会投诉。,广汉市消委会经调查认为该旅行社有误导消费者等违规行为。针对实际情况广汉市消委会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后达成一致:由被投诉方赔偿消费者费用总计人民币1200元整,消费者表示满意。消委会同时建议该旅行社应加强合同管理,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案例九:消协尽心维权 消费者终获赔偿
老年消费者曾某于2003年3月9日参加了某保健品公司举办的自贡片区联谊活动,在销售人员的大力宣传下,花5858元购买了该公司一套床上保健用品,使用了两周后,曾某出现了心律过速、胸闷、头晕、血小板减少等症状。于是,消费者咨询了专家,专家建议其停用,消费者多次向市消委会投诉。
自贡市消委经过调查,该企业内部资料显示有高血压和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病人不能用此产品,而消费者正有此病。消委工作人员获知这些情况后,立即向工商部门反映,经过调查了解认为,该企业在销售产品前,未向消费者介绍这些注意事项,在宣传方面有过度的现象,要求经营者无条件退货,并经双方同意签订了调解协议。事后,经营者不履行协议,也无法联系。市消委的同志本着对消费者负责的精神,前往登记大厅查询该公司登记材料,才找到公司方联系方式,经过多次交涉,经营者终于答应履行协议。8月8日,成都公司的经理亲自将5800元现金送到了消费者手里。至此,一个拖了三年的消费纠纷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案例十:手机不三包 消协来保护
内江市消委会碑木分会于2006年4月29日接郭北分会转来投诉,郭北镇消费者谢某投诉称:2005年底,他以2080元的价格在某电讯机具修理部购买了一台cectq2000型手机,今年4月2日起该手机持续出现不能开机,时常断电,开机反应慢等故障,且一直不能维修好。谢某多次找到经营者协商要求退机,但经营者拒不答应,且态度恶劣,消费者便投诉至消委会。了解情况后,分会工作人员积极组织双方调解,向经营者宣传讲解《消法》和手机“三包”的相关规定,并严正指出经营者在与消费者协商时应持礼貌的态度,使经营者认识到自己存在的问题。经营者与消费者达成协议,全额退还消费者购机款2080元,消费者退还所购手机,消费者谢某对该调解结果非常满意,感激地说:“你们真是我们消费者的保护者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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