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 10复合肥料不合格
新民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第十八经销处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复合肥案
新民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第十八经销处,于2006年1月从山东联盟化工(集团)销售公司购进“占峰”牌复合肥120吨,在其经营场所对外销售。沈阳市工商局对该批次商品质量进行抽检,经辽宁省化肥质量监督检验站检测为不合格产品。该经销处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沈阳市工商局依法责令其召回已销售的不合格复合肥,并给予行政处罚。
[律师评点]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于振森:
常言说,庄稼一枝花,全凭肥当家。不合格的化肥如被农民使用势必严重损害其利益,多亏工商机关对该经销处依法查处,有效地维护了农民消费者的权益,也是给那些坑农害农者以警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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