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溪区消协城区分会接投诉后,立即展开调查,并与经营者李某某和生产厂家进行联系,同时向有关质检部门进行咨询,7月7日下午,组织投诉方与生产厂方及经营者、新乐镇政府领导、区电力公司等人员进行调解处理;经过近5个小时的调解工作,双方同意由厂方一次性补偿死者家属现金1.5万元;由经营者出资300元购回出事故的水泵。
案例四、2006年7月30日,泸县消协兆雅分会接太伏镇五里村的农户投诉称:2006年部分杂交水稻品种结实率低,造成部分农田减产。消协分会、泸县种子站等相关人员立即赶到该镇五里村进行现场调查。经查:该村种植的“特优63号”的经销商王某某是该村的党支部书记;由于该品种在2004年栽种过,反映比较好,因此2006年扩大种植面积达27408亩,因为出现杂株率偏高,结实率低,所以大部分农民认为品种不是“特优63号”,是假冒种子。8月2日,泸县消协兆雅分会、种子站以及种子公司等人员,再次来到田间取样,证实“特优63号”种子结实率低,
杂株率偏高,杂株率达8%,按规定种子纯度必须达到96%以上,除种子纯度不够外,有受高温天气的影响,造成水稻空开花,不结实,秕壳多,
大面积减产的情况。
8月7日,经泸县消协兆雅分会、太伏镇政府、村民代表以及相关部门与种子公司协商达成协议:因种子纯度不够,种子公司愿按一亩赔偿
450斤黄谷,按国家收购价格72元/100斤计算,折价324元/亩,由种子公司赔偿受损农户68040元。
案例五、2006年7月18日,消费者熊某某到泸县消协牛滩分会投诉称:7月9日在该村翁某某处购得“敌敌畏”、氧乐果等农药,对制种的稻
谷连续喷施三次,均无杀虫效果,造成近2000元损失,要求赔偿。经调查,翁某某销售点是未经核准登记,擅自从事的无照经营行为,且商家在销售农药时未向消费者说明具体的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以致因施药时间等关系,造成药效不佳。经调解,由翁某某赔偿消费者熊某某500元。另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翁某某无照经营行为处以罚没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2006年5月30日,泸县牛滩镇金牛社区吕正华等12名消费者集体向泸县消协牛滩分会投诉泸县某某燃气公司称:该公司于2006年1月将居民生活燃气价格由1.32元/方涨到1.50元/方,是乱涨价行为,且在1月以后,该公司既不抄燃气表,也不收费,待燃气涨价后一并收取气费的做法极不合理。经调查,投诉人投诉情况基本属实。通过组织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1、2006年1月以后未抄收的燃气费按1.32元/方收取,之前按1.50元/方多收的燃气费在以后用户缴费中扣除;2、今后的燃气价格以物价部门的文件核准的价格为准。为此,为居民挽回损失近2000元。
案例七、2006年4月,消费者梁某某到泸县消协福集分会投诉称:2005年5月在县城购买的一套商品房,同年9月份发现房屋出现渗漏现象,多次找开发商均未得到解决。2006年4月,房屋再次渗水,客厅、卧室被水淹达15公分深,家中成了一片沼国,墙面和部分家具受损,梁某某找到房屋开发商要求修补墙面和赔偿家具,遭到拒绝。经消协人员现场查看,找双方多次座谈调解,达成意见,由开发商一次性赔偿消费者现金5000元,家俱归消费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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