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财经报道(http://finance.icxo.com),生活中,不少消费纠纷都与合同约定有关。消费者往往在发生纠纷后,才发现合同中约定的条款对自己不利,依据合同履行明显不公平。可见,完全依据约定优于法定原则处理消费合同纠纷,会出现合法不合理的结果,这需要我们探讨约定有利原则。
所谓约定有利原则,是指经营者与消费者的约定若明显地对消费者不利,又宽于法律对该问题的规定,该约定条款无效。适用该原则应符合一定的条件。一是双方的约定会产生对消费者不利的后果,如在商品房买卖中的约定面积有误差可多退少补,会使消费者接受超过订约目的和初衷的房屋;二是法律对此有相应的规定,但这一规定并不是强制性的双方不能做修改的,而且往往是对消费者有利的,如面积误差超过3%可退房的规定等;三是约定要宽于法律的规定,法律规定本身是对消费者利益的维护,可以比法律的规定条件更加严格,不能比法律的规定宽松,这里的严格与宽松是针对经营者义务而言的。
约定有利原则是基于消费合同的特殊性考虑的。从订约主体来看,信息不对称导致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是一种非专业对专业,非知情人与知情人的交易关系,从而容易出现消费者与经营者建立不公平的交易契约的现象。从订立合同的程序上看,消费者与经营者双方协商一致也往往是流于形式,因为消费者在订约中居于附从地位,消费者要么接受条款,要么不接受。这种情况下,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意志协商这一传统合同理论,对于消费者来说,已不具有完全意义和真实上的合同特征。
约定有利原则有利于对消费者弱势地位的保护。因为它是从对消费者是否有利的角度来考察约定的效力,法律的规定成为判断约定是否生效的一个底线,将约定与法定在更高的层次上很好地结合起来了。我们不必去考察消费者是否与经营者处于对等的法律地位,经营者是否存在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就可以有效地防止经营者利用约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陷消费者于不利之后,逃避法律责任。同时,也较好地解决了司法机关在解决此类纠纷中所处的合法不合理的尴尬境地。
值得庆幸的是,目前一些法律法规已体现出这一原则的内涵。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4年下发的《关于处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开宗明义指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消费者的约定或者向消费者作出的承诺履行义务。经营者与消费者有约定或者经营者向消费者作出承诺的约定或者承诺的内容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并严于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按照约定或者承诺履行;约定或者承诺的内容不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并且不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
总之,由于消费合同本身的特点,对消费合同约定条款效力的认定上,应突破一些传统的法律理念,站在社会法的角度对一些问题进行再思考。有关机构在制定相关法律制度时,应充分考虑消费者的弱势地位,体现法律的平衡器的作用,营造和谐的消费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