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费不满15年退职,或过渡期内缴费不满10年,一次性待遇
(只适用新办法)
新政策相关规定:对于鲁政发1997109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人员,在过渡期内退休的,仍可按照鲁政发199710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计算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涉及的职工平均工资改按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缴费工资指数亦按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举例:某职工,女,1975年8月出生,1995年12月参加工作,2007年5月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达到因病退职的条件,办理退职手续,缴费年限11年6个月,个人帐户储存额为10000元,平均缴费指数0.85,2006年省在岗月均工资按1550元计算。
1、本人指数化月均缴费工资:上年度省在岗月均工资×本人平均指数=1550×0.85=1317.5元
2、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均缴费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均缴费工资×缴费年限=1317.5×11.5=15151.25元
3、个人帐户储存额:10000元
4、一次付清金额: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均缴费工资+个人帐户储存额=15151.25+10000=25151.25元
注释①———“平均缴费指数”是指用来反映职工各缴费年度缴费工资高低的一个参数,将职工的缴费工资和养老金挂起了钩,等于各缴费年度本人缴费工资和职工所在地当年职工平均工资比值的平均数。具体计算公式为:(第一年个人缴费工资/第一年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第二年个人缴费工资/第二年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第N年个人缴费工资/第N年市职工月平均工资)/N
注释②———“缴费年限”指依据有关规定实行个人缴费至职工退休时,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缴费年限不足整年的,按月数除以12换算,保留两位小数。
注释③———“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按本人退休年龄所对应的下表所列标准执行。退休年龄/ 计发月数:40/233;50/195;60/ 139;41/ 230;51/ 190;1/ 132;42/ 226;52/ 185;62/125;43/223;53/ 180;63/ 117;44/ 220;54/ 175;4/ 109;45/ 216;55/170;65/101;46/ 212;56/ 164;66/ 93;47/ 208;57/ 158;67/ 84;48/204;58/152;68/ 75;49/ 199;59/ 145;69/ 65;70/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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