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去年起退休人员适用新办法
凡是参加了养老保险,并且在2006年1月1日及其以后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适用新的计发办法,2006年1月1日以前退休、退职的人员,按原规定发给养老金,同时执行养老保险金调整办法。
“符合条件”包括已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退休年龄,达到一定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其以上。其中,1996年1月1日参加工作或参保的,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及其以上。
二 、1996年前参保的养老金分4部分
1、1996年1月1日及其以后参加工作(或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2、1996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或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2011年1月1日及其以后退休的人员不再计发调节金)。
基础养老金=(本人退休时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2×缴费年限×1%。
注: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0.6~3.0)。
个人账户养老金=本人退休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注:计发月数由职工退休时城镇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等确定。退休时年龄越大,计发月数越小。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退休时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2×本人建立个人账户前缴费年限×1.4%。
调节金=70元×计算比例(各年度比例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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