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财经报道:http://finance.icxo.com讯, 又一场清理现行行政法规规章的序幕全面拉开。开门清理,探索立、改、废相结合的长效机制,在此次清理中被高调提出
2007年2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决定对现行行政法规规章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国务院法制办作为此次清理的具体承办者,目前具体部署工作已全面推开。
至少有31件现行法规滞后时代
据了解,建国以来,我国共进行过4次行政法规规章的全面清理和6次专项清理,这些清理中有些是给大家留下较深印象的,比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的清理,加入WTO的法规规章清理,以及去年刚结束的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的清理等。
但事实证明,清理难以“毕其功于一役”,一些过去的清理因不彻底留有死角,加上时代发展又有不少问题积压,于是有些应当清理而没有清理的规定陆续成为羁绊社会和谐发展的制度性障碍。
一个让人不可思议的例子是,因为一个1979年由铁道部、交通部、公安部制定并由国务院转发的《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今年1月,一位三年级的小姑娘因穿越无人值守的铁道口被火车撞死后,她的父母只获得600元赔偿,而这还是女童父母争取来的。按照上述28年前制定并现行有效的规定,穿越铁路被火车撞死,一条人命只是赔偿300元。
在强调以人为本的今天,如此漠视生命的规定早已时过境迁,却因为至少是行政不作为,使这一规定有“病”不“医”,一如既往地“活”到现在。这不仅让一些死者家属在痛失亲人的悲痛中,感受不到些许来自公共管理部门对死者的尊重和对受害家属的抚慰,反而让人更觉得管理部门也像铁轨一样,硬邦邦的冰冷,悲痛中又生悲愤。
行政立法的立改废应当适时并举,忽视或滞后改和废,都是对制度建设的亵渎,与立法追求维护全社会和最广大人民群众整体利益的宗旨不符。
但记者从日前召开的全国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座谈会上获悉,只是初步分析统计,现行行政法规中,已不适应形势需要应重点研究的有31件;已被新法取代但未明令废止的有19件;清理意见明确已经失效但还没有宣布失效的法规有1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