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的通知》(沪地税所二[2006]23号)进一步明确:对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实行按带征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采取按纳税人全年实际应缴纳的税款,换算成自行纳税申报的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换算时,应按照《换算表》(附后)中全年应纳税额所相对应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进行换算。具体换算公式如下:

编者注:1.换算后的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年实际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额+速算扣除数)÷适用税率 2.所谓速算扣除数,是指为简化计算程序而按全额累进方式计算超额累进税额时所使用的扣除数额。

上一页 [1] [2] [3] [4]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