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律协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梁智指出,我们国家对于这种社会现象的出现,在更高层次方面《职业病防治法》当中没有列进去,没有对这方面的规范。《职业病防治法》的特点是,对于那种明显存在职业侵害的问题进行了规定,但是对于过劳死这个问题,因为它是一种慢性的长期的,所以说被忽略了,现在这个问题已经凸显出来了,应当引起我们立法机关的重视,应当引起我们执法机关的重视。
北京医学会亚健康调整中心主任李建波认为,虽然我国去年曾出台关于包括“过劳死”在内的职业病防治文件,但从职业竞争如此激烈的情况来说,很难全面贯彻实行。
中国政法大学民法教授刘心稳告诉记者:“过劳死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法律问题,欲通过简单的立法形式加以解决具有很大的难度,作为过劳死高发群体的个体,对是否加班和调节自身健康状况,应该有一定理性的思考和认识,如果单一地从法律上一刀切,对社会和个人都不适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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