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财经报道:http://finance.icxo.com讯,财政部拟发行1.55万亿元特别国债一事,已于27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标志着国家外汇投资公司朝正式运作的方向迈出了关键一步。但对于该批特别国债的发债方式等,市场仍有三大疑问。
根据国务院提请审议的议案,这1.55万亿元特别国债将用于购买约2000亿美元外汇,作为组建国家外汇投资公司的资本金来源。
议案同时提出,发行的特别国债为10年期以上可流通记账式国债,票面利率根据市场情况灵活决定。特别国债纳入国债余额管理,为此需相应调整2007年末国债余额限额。中央财政将建立“中央财政外汇经营基金”,用于核算特别国债和外汇资金的收支情况。
疑问一:如何发债?
目前特别国债的发行规模已经确定,留给市场最大的悬念在于其发行对象。由于担心面向市场发行特别国债会对流动性造成冲击,不少市场人士认为,财政部向央行发行特别国债将不会对银行间市场产生冲击,不会对流动性产生明显收紧作用。
上述方式具体做法包括,财政部直接向央行发行特别国债,央行用外汇储备购买,实际上是将央行的资产负债表中的外汇资产置换成人民币国债,此后央行可以再向市场发行这部分国债。
然而,这种设想忽略了一个基本前提,即央行认购财政部发行的债券是否具有合法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正)》(下称“人民银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那么,特别国债的发行对象究竟是商业银行还是央行?
财政部相关人士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财政部会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操作。
兴业银行资金部鲁政委认为,人民银行法的这条规定意思是财政部缺钱时不能要求央行发行货币,其中一种做法就是财政对央行发债,由央行认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