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财经报道:http://finance.icxo.com,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第四条的规定,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根据劳动部1997年12月发布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劳部办发[1997]116号)第四条的规定,当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时,职工所在单位应首先填写《离退休人员增减情况变化表》和《职工增减情况变化表》等资料,报送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审核有关报表后,按规定支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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