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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割实施细则(试行)
世界财经报道》( 日期:2008-01-07 15:33)财经头条

   世界财经报道:http://finance.icxo.com讯,

  《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割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黄金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实物交割行为,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交易所黄金期货交割以及相关的交割结算、出入库溢短结算及发票流程业务按本细则进行,交易所、会员、客户(即投资者)及指定交割金库等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交割流程

  第三条 实物交割是指期货合约到期时,交易双方通过该期货合约所载商品所有权的转移, 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第四条 在合约最后交易日后,所有未平仓合约的持有者应当以实物交割方式履约。客户的实物交割应当由会员办理,并以会员名义在交易所进行。

  自然人客户不得进行黄金实物交割。某一期货合约交割月前第一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后,自然人客户该黄金期货合约的持仓应当为0手。自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对自然人客户的交割月份持仓直接由交易所执行强行平仓。

  第五条 实物交割应当在合约规定的交割期内完成。交割期为该合约最后交易日后连续五个工作日。该五个工作日分别称为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交割日。

  第六条 交割程序

  (一)第一交割日

  卖方交标准仓单。卖方在第一交割日内将已经付清仓储费用的有效标准仓单交交易所。仓储费用由卖方支付到第五交割日(含当日),第五交割日以后的仓储费用由买方支付。

  (二)第二交割日

  交易所分配标准仓单。

  (三)第三交割日

  1、买方交款、取单。买方应当在第三交割日14:00前到交易所交付货款并取得标准仓单。

  2、卖方收款。交易所在第三交割日16:00前将货款支付给卖方。

  (四)第四、五交割日

  卖方交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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