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费用
第四十条 交割费用
进行实物交割的双方应分别向交易所交纳0.06元/克的交割手续费。
第四十一条 调运费
交易所为满足货主择地交金、提金的需要,负责各指定金库之间的金锭调运工作。在仓单生效日和发货通知日,由交易所通过会员向货主收取调运费。调运费标准另行公布。
第四十二条 金锭出入库和在库期间发生的费用项目和标准由交易所核定,另行公布。
第四十三条 金锭的仓储费由交易所定期代收代付。
第八章 交割违约
第四十四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交割违约:
(一)在规定交割期限内卖方未能如数交付标准仓单的;
(二)在规定交割期限内买方未能如数解付货款的;
(三)卖方交付的金锭不符合规定标准的。
第四十五条 在计算买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时,违约部分应预留合约价值20%的违约金和赔偿金。
计算买、卖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的公式为:
卖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手)=应交标准仓单数量(手)-已交标准仓单数量(手)
买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手)=(应交货款-已交货款)÷(1-20%)÷交割结算价÷交易单位
第四十六条 发生交割违约后,交易所于违约发生当日16:30以前通知违约方和相对应的守约方。
守约方需在下一交易日11:00以前将终止交割或继续交割的选择意向书面递交交易所。逾期未提交选择意向的,交易所按终止交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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