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5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已经2008年1月9日国务院第20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00八年一月十三日
两部门就新修订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答问
世界财经报道:http://finance.icxo.com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3日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务院法制办、发展改革委负责人在就根据此决定新修订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以下简称《处罚规定》)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新修订的《处罚规定》加大了对价格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据有关官员介绍,新修订的《处罚规定》提高了罚款的额度。新修订的《处罚规定》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低价倾销、价格歧视以及不执行法定的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为,将罚款额度由原来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和“4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提高为“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对哄抬价格、价格欺诈及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行为等违法行为,将罚款额度由原来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提高为“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对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行为,将罚款额度由原来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提高为“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新修订的《处罚规定》明确,行业协会如果有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以及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等行为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此外,这次修改《处罚规定》,加大了对不执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处罚力度,将罚款额度由原来的“4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提高为“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价格违法行为将加大处罚力度
根据修改后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操纵市场价格、不执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企业将被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华社昨日被授权公布了国务院修改后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这是上述处罚规定1999年发布以来的第三次修改。
新修订的《处罚规定》加大了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加了对行业协会的价格违法行为处罚,同时具体细化了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明确规定通过恶意囤积以及利用其他手段推动价格过高上涨的行为属于哄抬价格。
今年1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强调,要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价格监管,根据《价格法》的规定,近期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对达到一定规模的人民群众生活必需品生产企业实行提价申报,达到一定规模的生活必需品批发、零售企业实行调价备案制度。
新修订的《处罚规定》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低价倾销、价格歧视以及不执行法定的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为,将罚款额度由原来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和“4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提高为“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具体条件、范围和程序,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即发改委另行制定。
新修订的《处罚规定》还提高了对哄抬物价的罚款额度。对哄抬价格、价格欺诈及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行为等违法行为,将罚款额度由原来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提高为“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对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行为,将罚款额度由原来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提高为“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此次修订的《处罚规定》还增加了对行业协会的处罚规定。行业协会如果有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以及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等行为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