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名流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布重要事项公告,称持有其公司总本7.26%的全国社保基金一一二组合,在名流置业公开增发股票获配后不到半个月内即卖出部分股份。
全国社保基金的此组合,由中国国际金融公司进行管理。
令人不解的是,这笔沽出交易并不是基于社保基金赚得钵满盆满,反而是带来了部分损失。
据世界财经报道http://finance.icxo.com讯,2008年1月17日,全国社保基金一一二组合在名流置业进行的公开增发股票中获配股份6233.859万股,加上增发前持有的750万股股份,合计持有其6983.859万股,占名流置业总股本的7.26%。
名流置业发行结果公告显示,社保基金一一二组合购入的近6234万股股票,属网下申购,但并无锁定期限。
增发股份于2008年1月28日上市,但随后该组合分别于1月29日、30日卖出名流置业股票141.79万股和277.78万股。
但是,社保基金却并未因此番卖出获得收益,其两笔售出的成交均价为14.4181元/股,较之1月17日15.23 元/股的获配价格,每股损失了0.8119元,419.57万股的售出量使社保基金十几天后就在这番转手上赔掉344万元。
名流置业的前述公告,缘于<证券法>;第47条的规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同时,该条还规定,“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名流置业在公告中称,自己并未获得任何收益。按照程序,其将此事通报中金公司一一二组合。
对于中金公司的上述投资决策,不少市场人士表示不解。一位券商人士表示,如此频繁的买卖不论盈利与否都不太符合中金公司的风格。他猜测,匆匆亏本沽出,很可能是对名流置业的配置,超出了该组合对单只股票的配置上限,因此需要被动减持。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单个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资产投资于一家企业所发行的证券或单只证券投资基金,不得超过该企业所发行证券或该基金份额的5%;按成本计算,不得超过其管理的社保基金资产总值的10%。”
但是,中金公司的亏本卖出并未使其管理的社保基金组合符合上述规定,在合计卖出419.57万股后,社保基金一一二组合仍持有名流置业6.82%的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