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
起刑点
大股东致上市公司损失150万
大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造成公司“失血”,侵害投资者权益,是中国资本市场长期存在的棘手问题。对此,刑法修正案(六)新设了“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根据修改后的刑法第169条,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将承担刑事责任。
记者获悉,考虑到本罪侵犯的主要是上市公司的财产性利益,所以新标准主要从上市公司利益遭受损失的数额以及因背信行为导致股票、债券被终止或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从而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损失的情形来规定追诉标准。
“在损失数额上,将倾向于采用绝对数额标准,是因为如果采用比例形式,则会出现对于较大资产规模的上市公司而言,即使遭受损失几个亿也仍然难以达到追诉标准的比例要求,不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利益。”
据了解,新标准将刑法修正案(六)条文列举的五种具体背信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具体数额均规定为150万元。
法律专家解释说,这主要是考虑证券法第50条第一款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的条件第 (二)项规定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同时证券法将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变化规定为重大事件,由于背信行为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数额达到法定最低股本总额的5%即150万元,也会对公司的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所以规定150万元作为对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行为的追诉标准比较适宜。
值得注意的是,新标准还将因为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的情形作为追诉标准。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
起刑点
知情人员成交额累计50万以上
虽然刑法修正案(六)并没有对内幕交易的罪状作出新规定,但据了解,未来出台的新追诉标准仍对现行标准作出重要修改。
首先是删除“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情形。对此法律专家解释说,导致股票价格和交易量异动的原因,既有市场本身因素、也有人为因素,还有市场外的因素,异常波动很难认定为是由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造成,更难以量化异动的幅度和标准。
更为重要的变化是,新标准增加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4种追诉情形:
一是规定“利用内幕信息买入或者卖出证券,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买入或者卖出证券,成交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
业内人士称,将数额规定为50万元,主要考虑到,我国证券市场只有10多年的历史,个人投资者往往习惯于打听消息,尽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不好查证,但一旦启动司法程序追诉,可能会数量众多。因此,需要确定适当的打击面,突出打击重点,以充分发挥刑法的一般威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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