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3.15>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的临近,金融消费者这个特殊的消费群体再次成为我们关注的焦点。据上海市消保委今年早些时候公布的统计数据显示,去年全年上海市两级消保委共受理金融类消费投诉513件,同比增长28.89%,其中包括银行和保险的五类金融服务成为焦点。
宣传误导之惑
据世界财经报道http://finance.icxo.com讯,某些银行理财经理由于受到业绩压力的驱使,在给投资者推荐产品或服务时会片面夸大产品的收益,而将风险或附加条款避而不谈。例如最近挂钩型银行理财产品分为保本浮动收益和非保本浮动收益类,风险和收益总是呈正比的,如果一味宣传所谓“预期收益率”而不提示风险就是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一种变相侵害。
银行理财专家支招:金融消费和生活消费不一样,多数情况下都会涉及投资理财。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或服务时也要“货比三家”,进行横向和纵向的对比。同时,要理解银行产品并非都如存款这般稳健,存在收益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利率风险都是很自然的。再者,如今理财市场鱼龙混杂,对理财师的级别和理财产品的类别有个清醒的认识是第一步,对机构的宣传要有一双火眼金睛,去伪存真。而作为银行,有必要普及推广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制度,将风险承受力作为产品的风险等级设计标准之一。
多端收费之怨
0.3元的跨行查询手续费在去年“无疾而终”后,消费者质疑金融机构不合理收费的声音越发响亮起来。信用卡年费、超限费、滞纳金、挂失手续费、开具(存款、清偿)手续费、紧急发卡手续费、借记卡的小额账户管理费等一系列费用数不胜数,持卡人一般在办卡选择时都很少进行横向比较,当事件触发时往往会抱怨高收费。其中还包括很容易被消费者忽略的还款利息,记者了解到,目前多数银行的信用卡透支未足额还款时,刷卡人都要按全额缴纳利息;某家银行信用卡消费短信提醒还需要征收每年36元的信息服务费。
律师意见:由于我国以“法无溯及力”为原则,所以机构对于已生效合同做出的修改是需要以双方协议并达成一致意见为生效要素的。而今,由于我国的金融机构处于垄断地位,对于随时都有可能变化的条款,消费者多数情况下都手足无措。这首先需要个人提高风险意识,在选择时尽量避免条款不明、漏洞多的业务或产品;其后也要逐步建立维权意识,并利用舆论、民间或法律的方式有理有节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对于无法避免的借记卡年费,建议市民有效利用借记卡综合投资理财功能,以收益抵冲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