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招商引资”为“招商选资”
法律界人士认为,随着我国产业结构的升级,一些不适合在我国发展的韩资企业转移到更加适宜的国家和地区,是正常的经济活动。关键是要建立健全外资企业清算机制和制度,引导韩商走合法撤离之路。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涉外部主任徐昌荣说,外资企业合法的撤退程序应该是,在公司资产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下,要到法院申请破产;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该到当地的外经贸部门申请清算,经批准后,可以进入清算程序。在企业与劳动者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则会进入特别程序,必要时需要税务等部门介入。韩商要想合法撤离,首先应股权转让,可以将其所持股份转让给中方企业继续经营。这样不仅可以缓解资金压力,也可以达到合法撤离的目的,不会因信誉问题影响到继续在中国经营的其他韩企。此外就是走合法清算的路线。
受访的经贸界人士说,要根除包括韩资企业在内的外资企业逃逸,需要改变以往一些地区为了政绩考核盲目招商的做法,变“招商引资”为“招商选资”。对于外商投资项目还应进行可行性审查,提高项目准入门槛,重点引进发展前景好的项目。此外,目前很多发达国家和地区都建立有企业诚信记录,我们在招商过程中,可委托相应机构对外国投资者进行调查。对资金到账也要实行审查,既要审查资金来源,又要确保注册资本的落实到位。如此多管齐下,才能从根本上防止外资非法逃逸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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