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下称《管理规定》),自2008年5月1日起实施。 《管理规定》明确了期货公司将设立首席风险官,并规定了首席风险官的职责、履职保障、任免程序、行为规范、监督管理等事项。 根据规定,首席风险官作为期货公司高管人员的特殊职责,即不直接介入公司决策和具体的风险管理,而是对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风险管理进行监督、检查。首席风险官发现公司存在重大经营风险或风险隐患时,应及时告知公司相关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公司对存在问题不整改或整改未达到化解风险要求的,或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风险隐患的,首席风险官应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证监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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