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银行贷款需要公司开收入证明。如果银行看我们是海岸线公司的员工,还去买海岸线公司的房子,不会愿意放款。于是,上面就用顺驰公司的名义给我们开收入证明——没有哪个银行会仔细去查项目公司的上级公司。银行是要看首付款发票的,但因为买家、卖家都是海岸线公司,也就无所谓首付。
“顺驰这么做,就是要尽量多地占有现金。尾盘放在那里卖不掉,岂不是影响开发商获得流动资金?时任顺驰负责人孙宏斌的发展理念就是迅速扩张,发展快了资金链就有问题。其实,顺驰在上海奉贤、青浦的两个项目是赚钱的,但是顺驰在苏州又展开了新项目,就从上海公司拿钱过去。
“我2005年12月离开公司时,公司要求我做了个委托公证书,委托公司的一个员工全权代理我的还贷业务。我后来才想到,公司是担心我们离开后不配合。2006年我要结婚买房,因为背着100多万元的按揭,银行根本不给贷款。直到现在我还没法买房子,住在岳父母家。2007年10月,银行给我发了逾期付款的通知书,我这才知道整个顺驰公司都被香港陆劲集团吃下,公司停止偿还贷款了。接下来,我就收到了法院传票……
“其实,顺驰在上海青浦区开发‘蓝湾公寓’小区时,剩下近10套尾盘,也是用类似方法‘套贷 ’的。顺驰不仅让员工去‘套贷’,还把一些尾盘房子做了‘工抵’。所谓‘工抵’,就是开发商付不起工程队的款子,让工程队挑房子,然后房产公司给他做预售合同,让工程队拿合同去银行贷款,拿到现金后结算工程款,多退少补。”
开发商:主动申请当被告
据世界财经报道http://finance.icxo.com讯,如果顺驰公司不被收购,其大规模“套贷”的行为还不会被发现。从事收购业务的一位人士说:“根据我们掌握的资料,保守地说,顺驰用类似方法‘套贷’的行为,在各地不下上百起,涉及资金上亿元。”
这里有一个典型案例:2005年7月,苏州工业园区顺驰置地有限公司与自己的员工李某订立商品房销售合同,李某购买“湖畔天城”小区商品房一套,总价83万余元。苏州顺驰公司在合同中写明,如果双方出现争执,采用仲裁方式解决争端,而非法院判决。“法院判决必须公开审理,仲裁则无须对外,外人也就无从得知内情。”一位法律界人士解释其中“奥妙”。此后,李某拿着买房合同,向中国建设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申请放贷,银行放贷58.7万元。
2007年8月,苏州顺驰公司向苏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称李某并未交付过购房款,“该合同订立的目的是因申请人资金紧张,借用被申请人的名义,订立了《房屋销售合同》”“订立该合同并不是为了买卖商品房,而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向银行借款,故应认定为无效合同”。仲裁部门采信了苏州顺驰陈述的事实,根据合同法判定合同无效。
记者了解到,在申请仲裁前,苏州顺驰已经为李某还清贷款,因此要把房子收回,并不惜承认自己“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向银行借款”。
事实上,在上海的若干起拖欠房贷案件中,顺驰公司都是主动向法院申请成为被告,要求帮助欠贷人还款,其目的就是要确认自己对房子的实际“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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