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商务部草拟的《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草案)》昨天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该《办法(草案)》,商品零售场所从6月1日起应当向消费者有偿提供塑料购物袋。 《办法(草案)》规定,商家向消费者无偿或变相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最高将面临1万元的处罚。 《办法(草案)》提出,商品零售场所应当对塑料购物袋明码标价,并可自主制定塑料购物袋价格,但不得低于经营成本销售塑料购物袋,不得采取打折或其他方式不按标示的价格向消费者销售塑料购物袋,也不得向消费者无偿或变相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 《办法(草案)》规定,商品零售场所应采取措施,为消费者自带购物袋、购物篮购物提供便利。同时,鼓励商品零售场所提供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和环保要求的塑料购物袋替代品。 按照《办法(草案)》,商务主管部门、物价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过程中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商品零售场所的经营者违反规定将承担相应责任。 世界财经报道(http://finance.icxo.com)据了解,《办法(草案)》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4月14日。《办法》正式文件将由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并负责解释,自6月1日起实施。 办法草案相关处罚规定 规定 商品零售场所应当对塑料购物袋明码标价。 处罚 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违反本规定的,由物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规定 商品零售场所可自主制定塑料购物袋价格,但不得向消费者无偿或变相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 处罚 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违反本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规定 商品零售场所应向依法设立的塑料购物袋生产厂家、批发商或进口商采购塑料购物袋,并索取相关证照,建立塑料购物袋购销台账,以备查验。 处罚 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违反本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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