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世界财经报道http://finance.icxo.com讯,4月7日,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海社保案”主要涉案人物张荣坤进行一审宣判。张荣坤犯单位行贿罪、对公司人员行贿罪、操纵证券市场罪、欺诈发行债券罪和抽逃出资罪,五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9年。对其被扣押的13亿余元资产予以全部没收;对两被告单位——上海沸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处罚金2.3亿余元,对上海福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处罚金5000万元。以上罚没总额高达15.8亿元之多。
从一审裁判结果看,张荣坤案很可能已然创下了中国刑事司法史上的两项纪录,那就是没收财产数额之最和罚金数额之最。在张荣坤之前,上海的周正毅案涉案金额也同样惊人。 2004年6月1日,周正毅因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和虚报注册资本罪领刑三年,周所在的上海农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也被判处罚金计人民币4000万元。但这一判罚未必在经济上伤及周正毅的筋骨。去年11月,周正毅又被法院判定犯单位行贿罪、对企业人员行贿罪、行贿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6年。农凯集团也第二次被判罚金,只不过这次的数额是335万元。
我们无法预测二次领刑的周正毅是否还能 “东山再起”,但我们却必须关注反腐败司法实践中的这一怪现状,即腐败分子奉行“亏了我一个,幸福全家人”,或“蹲牢一阵子,享受一辈子”。这一怪现状的根源,便在于“没收财产”和“罚金”虽在《刑法》中被列为法定的“附加刑”,但事实上运用并不广泛。即便适用“没收财产”,在范围上也多限于被告人的“赃款赃物”,而立法对“赃款赃物”并未进行严禁限定,对被告人以涉案财物进行投资的赢利及其他收益,实践中也大多未予处理。再加之我国并无完善的个人征信系统,不论罚金还是没收财产,都难以因应被告人的实际财产状况,作出适当的判罚。贪污腐败分子在案发之后,转移财产几成实践中的惯例,司法机关在多数时候只能徒叹奈何。
早在两年前,原成都市金牛区副区长马建国就曾爆出“服刑如度假”的新闻,引发了媒体热议、舆论关注。鉴于此,当时在位的中纪委书记吴官正曾要求纪检部门要“保持查办案件的高压态势,深挖腐败分子,震慑腐败分子,让他们政治上身败名裂,经济上倾家荡产,思想上后悔莫及。”让腐败分子“在经济上倾家荡产”这一提法在当时令人耳目一新。其原委就在于,反腐机构在过去一度更为关注对腐败者的思想改造,而忽视了以经济手段对腐败分子的犯罪能力进行剥夺或限制,这样的惩治策略在事实上促发了“前腐后继”,刑罚的预防功能并未得到应有的发挥。
张荣坤案中这两张前所未有的经济罚单,昭示了司法机关打击腐败,预防腐败的决心。当然,从整个刑事司法流程来看,期待法院一家来实现让腐败分子“在经济上倾家荡产” 是远远不够的。更为关键的反腐举措,也许还在法院的裁判之前。作为裁判机关,法院奉行的是“不告不理”原则,若是大多腐败行为背后的犯罪不能被侦查机关所侦获,或侦控机关并没有取得充分的证据来予以追诉,法院也鞭长莫及。只有侦查机关通过富有成效的侦查行为,让隐藏于暗中的腐败犯罪黑数能够暴露在阳光下,并使这些犯罪都能无一例外地进入刑事追诉程序,经济刑的适用才成为可能。对张荣坤能开出巨额罚没单,与纪检部门的辛勤工作也是密不可分的。
鉴于目前腐败大案要案还时有发生,创下纪录的天价经济罚单绝不应仅仅出现在张荣坤案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