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三步走”
2006年1月份,时任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的许善达到陕西省慰问税务干部,与陕西省常务副省长赵正永交流时,谈到了税收收入从陕西省流到其他省份的问题。
许善达则表示,国税总局从2001年就开始注意到这个问题,并从三峡电站开始制定政策解决这个问题,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这类问题越来越多,总局有关司局也在考虑在适当时候商请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从制度上解决这个问题。
作为中国乃至世界最大的水电工程,三峡工程库岸工程绵延接近万里,横跨湖北省和重庆市两个区域,造成了土地淹没、移民安置、文物保护、就业就学等一系列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除了中央财政拨款之外,地方政府也希望三峡电站的税收用于经济补偿。
1994年分税制改革旨在解决中央和地方之间纵向的财政收入分配关系,而类似三峡电站的水电、能源等行业广泛存在的地方之间横向分配问题并未作出明确的制度安排,湖北和重庆的税收收入分配在税法中并无依据,只能按照《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2001年国务院299号令,下称“299号令”)办理。
299号令第31条规定:“三峡电站投产后缴纳的税款,留给地方的部分,按照淹没土地(含坝区用地)比例分给湖北省和四川省人民政府。”第46条规定,三峡电站投产后缴纳的税收依法留给地方的部分,分配给湖北省和重庆市人民政府,用于支持三峡库区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并规定具体的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此后财税函2002年24号文件、财预2003年7号文件、财税函2003年1号文件等文件基本上确定了三峡电站在湖北省和重庆市之间的税收分配政策。
三峡电站的税收征管分为三个阶段,在2003年第一台机组发电之前为电站建设阶段,这一阶段的基本建设方面的税收主要有湖北省属地管理,税收直接入湖北库和中央库;第二阶段2003年第一台机组发电到2009年全部完工;第三阶段为2009年完工之后,国家尚未明确具体的征管办法。
在第二阶段,三峡电站发电实现的税收收入:其中增值税地方共享部分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教育费附加,按照三峡工程综合淹没实物比例分配,重庆为84.33%,湖北为15.67%;地方税包括营业税、资源税、房产税等实行属地管理,收入归湖北; 2009年之前,三峡电站及同属 长江电力的 葛洲坝 电站的企业所得税全部留给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作为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用于三峡建设。
这个比例来自于1994年三峡水库移民补偿投资切块包干时的做法,当时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曾经提出过两个方案:一个是按照淹没人口比例进行分配,另外一个是按照淹没实物指标比例进行分配,经过当时四川和湖北的协商之后,确定为 15.67∶84.33,这一分配比例在请示了有关领导之后被确定下来,并被广泛用于湖北和重庆与三峡电站有关的各种资金分配上。
而在税收征管方面则开创了中国地方税收征管的先例。如税务登记、纳税申报、评估、审批等事项均由湖北省负责,
湖北省税务机关应将上述事项副本转交给重庆税务机关,并会同重庆税务机关进行稽查,重庆税务机关对三峡税收征收管理有知情权和异议权,不能达成一致时由国税总局裁决。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