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地”纷争
在上述政策安排出台之后,相关的分歧和争议并未结束,尤其是随着三峡电站建设即将完成,税收收入逐年增加的情况下,湖北和重庆两个省级行政区域逐渐开始了对三峡电站的“争夺”。
国家税务总局科研所一位研究人员透露,一个时期以来,湖北省的税务机关多次反映,目前这种方案采取个案处理方法,缺乏制度规范性,弊端甚多,而且不符合税收属地管理的原则。湖北税务机关认为,按照现行政策测算,如果不与重庆分成,在2003年到2009年之间湖北省可得增值税收入23.45亿元,而如果分成只能得到3.67亿元。
一份由湖北省国税局课题组撰写的、名为《三峡电站税收与税源背离问题研究》的报告认为,经过计算和估算,从2003年到2009年,三峡电站累计可提供各类税收248.78亿元,除了留给三峡总公司的183亿元和中央的42亿元;湖北省获得分配3.67亿元,重庆获得分配19.77亿元,是湖北的五倍还多。
这份报告是由湖北省国税局局长刘勇领衔的课题组在2007年7月份完成的,课题组成员之一湖北省国税局税收科研所所长刘浩明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属地原则”是三峡电站税源问题争论的核心。
所谓属地征管原则,也称为“属地原则”,是指以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收入来源地或经济活动地为标准,确定国家或者地方政府行使税收管辖权范围的原则。上述报告认为,目前三峡电站的财税分配政策与《税收征收管理法》确定的属地征管原则相悖。
据世界财经报道http://finance.icxo.com讯,湖北省方面在报告中认为,湖北是三峡电站的生产地、经营地、核算地和机构所在地,按照税收属地管理的原则,三峡电站的税收应该由湖北负责征收。“发电税收的税源是电力,电力产生于电厂的发电机,三峡电站的电厂与大坝相连,无可置疑三峡电站的税收的发生地在大坝所在的湖北宜昌市。”
对此,重庆市方面则有不同的看法。重庆市国税局相关课题组撰写的一份报告认为,判断某地政府是否具有税收管辖权的关键在于判断它是否为收入来源地,也称“税源产生地”。
这份报告由重庆市国税局局长潘力领衔的课题组在2007年7月份完成。而在中国的税收征管实践中,企业的“生产经营地”是企业的一种重要的“税源产生地”,如果某“地”为企业的“生产经营地”,那么该地政府就对这个企业享有税收管辖权。而税收管辖权包括征收管理权和税收收入归属权。为了便于征管,征收管理地可以只有一个,但是在属地入库的原则下,多个“地(区域)”的政府在法律上都享有税收归属权,都应该参与税收分配。
报告认为,税收归属权是“属地原则”的核心体现,征管地可以只有一个,但是归属权必须在多个“属地”政府之间进行横向分配,否则就是对属地原则的否认。
重庆方面的报告认为,三峡电站的税收管辖权属于谁,关键要看三峡电站的“生产地”在哪里,三峡电站由大坝区和水库区两个部分构成,库区和坝区必不可分,离开库区或者坝区,三峡电站都无法发电。库区重庆和坝区湖北是三峡电站的共同的“生产场所”。两地在法律上都享有税收收益权,都应当进行合理的分配。
此外,对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两地分享的做法,双方也有争论,湖北省方面认为,这种做法不仅改变了城建税的缴纳地点和使用途径,而且教育费附加和城建税本身就是法定的地方税,不存在分享的问题,这种安排“越位侵犯了地方的合法财权”。
重庆方面的报告还认为,三峡电站产生的税收,是指与三峡电站发电有关的一切税收,简称三峡电站发电税收,应当包括所得税、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对于现行安排中的15.67∶84.33的比例,湖北省方面也有不同意见,“在制定跨区域税收分配的政策中,常常掺杂行政领导的主观片面看法和意见,其分配可能偏离客观公正公平,比如仅以淹没面积和移民数来确定水电税收分配比例就不科学。”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副所长靳万军在2007年曾经专门撰文研究税源和税收背离问题,靳万军认为,属地管理在现行的税法程序法和实体法中都有多种提法,其中《税收征管法》对于“属地”就有生产地、经营地、纳税义务发生地、所在地和营业地等五种提法,而实体法中属地的提法种类更多。
那么属地管理中的“地”到底是哪个“地”呢?靳万军认为,首先如果这个“地”直接与税源相联系,“地”所在的政府就可以直接取得税收,因为这个“地”要么直接创造了税源,要么本身就是税源性财产提供了税收。
其次如果这个“地”不直接与税源相联系,“地”所在的政府可以按照其对税源贡献的大小与其他利益相关政府共同分享税收。这个“地”不直接从事生产经营,但是对生产经营负有管理和监控的职责,为生产经营创造了条件,间接为创造税源作出了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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