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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独特的“类家族企业”敛财模式
世界财经报道》( 日期:2008-05-05 16:46)财经头条


    不健全的交易监管机制,令中国的“类家族企业”在敛财模式上
与东南亚“家族企业”存在很大差异,但在本质上却是一样的-都损
害了市场的健康发展。

  我们发现,亚洲“家族企业”的运作规律是,被置于企业金字塔
下层的上市公司的资产,往往会被“控制性股东”运送到金字塔的上
层。

  产生这种状况的原因是,“控制性股东”对下层的上市公司拥有
很强的控制权,却只拥有很小比例的权益。这种不平衡,加上亚洲地
区司法制度薄弱、企业会计制度不够透明,使得“家族企业”将上市
公司置于金字塔结构的下层,并且将下层的资产通过关联交易运送到
上层,或者将上层企业的危机转移到下层公众公司,损害了小股东的
利益。

  然而在中国,我们发现了一种全新的“类家族企业”的运作模式,
其金字塔结构中资产的运动方向往往和亚洲其它地区的情况相反。上
市公司在复杂的结构中,往往成为这种“类家族集团”中的旗舰企业,
其资产变为向下运动,具体表现为投资行为。

  产生这一模式的主要原因是,由于目前中国股市的初级市场特征
尤其是不健全的交易监管机制,决定了“控制性股东”有可能通过证
券市场股价上涨获取暴利。

  另一方面原因是,由于未流通的“国家股”和“法人股”,在上
市公司的股份中占有很大的比例,同时价格远低于“流通股”,这使
得“控制性股东”,尤其是那些处于相对控股地位的“控制性股东”,
可以通过很低的价格受让国家股或法人股,实现对一家上市公司的控
制。中国上市公司流通股(A股)占总股本的比例平均为30%。

  在对上市公司国家股和法人股的收购实例中,“每股净资产”是
个非常重要的定价依据,转让价格的平均水平为每股净资产溢价30%
(对于国家股,管理部门设定了下限,其转让价格,不能低于每股净
资产)。在2000年国家股及法人股转让实例中,法人股的平均转让价
格,为同期流通股平均价格的13%。由此来看,那些处于相对控股地
位的控制性股东可以用很小的代价,通过法人股场外协议转让,实现
对一家上市公司的控制。

  当这些机构低成本控制上市公司之后,便不断投资。通常投资额
并不是很大,很难有规模效益,却能以此制造二级市场上的“利好消
息”,而且我们观察到,这些公司通常都选择高送股这种奇妙的分配
方式,并没有让股东拿到一分钱现金,却推动了股价的上涨。这类公
司股票价格上涨幅度相当惊人。我们无从证明这些控制性股东是否从
二级市场获取巨额收益,但这种可能性的确是存在的。那么谁能证明
这种可能性呢?

  按照成熟市场的法律,这种情况是应当由控辩双方中的辩方举证。
如果辩方不能证明自己清白,将受到相当严重的处罚。

  这也正是我们十分重视“举证责任是证券交易法成败关键”的原
因。这是解决“大股东控制问题”的有效途径,对中国证券市场未来
的健康发展也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中国的“类家族企业”敛财模式
是初级的,其收益率远高于亚洲其它地区“家族企业”的普遍模式。
随着监管机制的完善和国家股、法人股流通等其它问题的解决,也许
在中国我们也会看到类似于东南亚国家“家族企业”的敛财模式。

  事实证明,许多亚洲国家和地区,正是由于没有解决“举证责任”
这一关键问题,而备受大股东问题的困扰。随之而来的家族企业敛财
则是造成亚洲金融风暴的重要原因之一。

  关于举证责任,我们将在本文的最后进行系统的论述。以下我们
分析一下“德隆系”的操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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