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状:社保基金监管中薄弱点多
内控制度缺失 管理不规范
涉及的部门和环节多 管理和监督难度大
地方个人和单位教育管理不够 法制观念淡薄
监管力量薄弱 不适应形势发展
在我国每个县市级统筹单位里,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农村社保等每项保险基金在行政管理上相对独立,全国多达上万个碎片单位,风险点将近上万个。由于监督体系不健全,事关老百姓“养命”的社保基金,往往就在个别领导的签字批条中被挪作他用。
目前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设立了基金监管机构,构建了一套自上而下的行政监管体系。但事实上,这一监管体系十分薄弱,再加上由于大多数地方社保基金归地方政府及部门收缴和发放,而监管体系又不是垂直管理,造成监管效果大打折扣。
例如一个省的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医疗五项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环节重头都在各个县市,但从目前的机构设置和人员安排上看,全省市一级劳动保障部门虽然都设立了社保基金行政监督机构,但只有一两名工作人员,而在县一级都没有专设行政监督机构,只有一名兼职的基金监督工作人员。
通过审计署2006年的审计结果可以看到,我国社保基金尚存五大类违规资金:第一类是“没有实行专户管理”,占违规资金总额的38.02%,共计27.13亿元;第二类是“违规投资”,占27.32%,共计19.49亿元;第三类是用于弥补支付缺口,占23.39%,总计16.69亿元;第四类是用于构建办公用房和弥补行政经费,包括违规担保和修建其他房产与职工宿舍,占6.5%,为4.64亿元;第五类是由于管理混乱和账目不全等原因造成的损失,这些涉嫌刑事犯罪的近5%,约3.4亿元。
对策:专项治理社保基金严防“跑冒滴漏”
虽然近年来社保基金安全程度明显提高。但是,管理不规范的问题还比较普遍,挤占挪用现象仍时有发生,影响了基金安全和社会保险制度运行,这正是此次开展专项治理的主要原因。此次十部门专项治理工作主要是解决基金征缴、支付和管理中存在的不依法核定社保缴费基数,不按规定入账,自行制定征缴优惠政策;擅自扩大基金使用范围;不按规定开设银行账户、传递票据、划转资金和进行会计核算;不按规定存储结余基金等问题。
十部门将组成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部际领导小组(部际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工作方案,部署启动专项治理工作。部际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统一部署,成立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省级领导小组),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方案,组织实施专项治理工作。
专项治理的范围集中在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整个专项治理工作从9月起开始自查,经过验收总结后,到2009年底结束。
治本:社保基金管理应逐步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与社保基金收益率相比,市民显然更关注社保基金的安全问题。随着我国社会保障覆盖面扩大,社会保障待遇标准的提高,社保基金收支规模越来越大,社保基金的安全问题受到全社会的关注。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社保资金存量规模虽然不大,占GDP比例依然不高,但近几年发展迅速,积累速度相当快,1990年社保资金储备几乎是从零起步,1998年以来,每年递增速度在20%以上,2001年累积为3000亿元,从此便几乎是一年上一个“台阶”,一个“台阶”就是1000多亿元的结余,几年下来社保资金积累增幅相当可观。
社保资金的快速积累规模,再加上企业年金和“全国社保基金”等,社保资金总规模已经超过一万亿元。这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为数不多的监管人员来说,是极大的反差和挑战。因此,加强监管力量,充实监管队伍,构建有效的监管体系,是十分迫切的任务。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教授褚福灵曾建议,应成立独立于社会保险主管部门之外的、具有必要权威并切实承担基金安全责任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对社保基金加强审计,完善基金要情报告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制度,推动基金管理的制度化将是治本之举。
新闻名词:社保基金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简称社保基金)是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简称理事会)负责管理的由国有股减持划入资金及股权资产、中央财政拨入资金、经国务院批准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收益形成的由中央政府集中的社会保障基金。
财政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拟订社保基金管理运作的有关政策,对社保基金的投资运作和托管情况进行监督。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各自的职权对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